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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3日,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长春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月23日,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长春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物业指普通商品住房,区别于别墅等高档住宅物业。
按照《吉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规定,长春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基准价分别为(含电梯运行维护费):
一级:2.36元/平方米•月;二级:1.89元/平方米•月;三级:1.69元/平方米•月;四级:1.34元/平方米•月;五级:1.14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各等级基准价基础上浮动,其中一级、二级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三级、四级、五级上浮最高不超过10%,各等级下浮不限。无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扣除电梯运行维护费0.20-0.30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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