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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出售5年以上唯一住房仍可免征个税

发表于2013-03-07

新闻背景:
3月7日消息,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表示,2006年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卖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实际上对改善性需求有一定的优惠,应继续坚持执行,切实达到‘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的政策目的。”



发表于2013-03-07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2013-03-07
引用:其实你是蘑菇 在2013-03-07 14:08:35写道:原帖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思就是还与欧可变性呗

发表于2013-03-07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3-07 14:09:44写道:原帖
引用:其实你是蘑菇 在2013-03-07 14:08:35写道:原帖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思就是还与欧可变性呗

 哈哈 坐观其变

发表于2013-03-07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3-07 14:10:08写道:原帖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3-07 14:09:44写道:原帖
引用:其实你是蘑菇 在2013-03-07 14:08:35写道:原帖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思就是还与欧可变性呗
哈哈 坐观其变

 看来还不错

发表于2013-03-07

还没完呢 看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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