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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倚澜观邸合同的一点建议

发表于2008-09-26
 倚澜观邸就要签合同了,本来有些事要和业主们商量,可是来不及了,QQ群里人少的可怜。在这里对合同提出两点建议希望大家补充。
1、增加此条款: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或公摊面积绝对值在2%以内(2%)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或公摊面积绝对值超出2%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3%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2%以内(2%)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2%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2%以内(2%)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2%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解释:因为我们倚澜观邸是按建筑面积签合同,当交房时建筑面积增加不超过3%你是要买单的,那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你的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减少了,而公摊面积增加了,建筑面积总数也增加了3%,你怎么办?合同没有约定,吃个大亏。当然,侨兴不会这样做,但是还是写在合同里大家有个约定好,你说呢?

2前期物业服务

本物业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等见附件;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入住后一年内,所有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如果认为物业公司不能胜任小区的物业工作,有权进行解聘和新物业公司的聘用。

解释:这是《北京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内容,我们合同里没有,大家知道侨兴因物业问题至今和红旗家园业主还有分歧,我想我们应该写在合同里比较合理。

 

  还有12项建议不太成熟这里实在不方便写,我找时间到群里大家讨论,时间关系…..

 有经验的朋友也请给些建议,谢了!

发表于2008-09-26
 今天谁去签合同?可否索要一份电子版的或者复印件给我?万分感谢!因我多事,被安排到后面签合同,但是这个合同范本我没见过。我的QQ:172351789
发表于2008-09-26
 唉-----这人缘100多业主没有一个响应的,是我错了吗?还是说得不够清楚?
  以第一条为例:如果你购买了建筑面积200平米的房子,其中使用面积160平,公摊面积40平,但交房时如果开发商说建筑面积是205米,按合同约定你是要为这多出的5米买单的,对吧?这个时候如果你的使用面积变成了145平,而公摊面积变成了60平这也符合先前的合同约定,你不但多交了钱还少了15平的面积,怨不怨?
   唉---- 你们都潜水只有我一个冒泡.....
发表于2008-09-26
 老兄哪里有100多业主啊
发表于2008-09-26
 是呀,我也没听过100多业主的说法,哪来的数据????可信吗???
发表于2008-09-26
 开盘那天人也不少,100多就有点夸张啦
发表于2008-09-26
 
发表于2008-09-26
 整错啦,人家是那么说,不是说有100多业主啦...
发表于2008-09-26
 整错啦,人家是那么说,不是说有100多业主啦...
发表于2008-09-27
 呵呵,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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