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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经济适用房5年后才允许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需要缴纳2%的土地出让金,其他税费标准和操作程序与普通房屋相同。
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如果要过户只能卖给同样具有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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