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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现房无风险,但是要注意这些东西哦!

发表于2014-05-13

1.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准,是开发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不行)
2.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势必存在各种质量问题。但由于房屋的构造,包含了诸多的专业知识,因此并不是每一位购房者都能够清楚地掌握。而这些问题,如果被忽视,就有可能给购房者造成损失或在日后的使用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收房的时候,您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往往被说成是“小问题,没有大碍”。等到装修后造成损失,才后悔莫及,但是这时候的损失可能只有自己负担了,或者小问题不断,影响您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在交房的时候最好请上一名专业的验房师,对您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一个全方面的检测.这样不管是什么样的问题都可以得到及时的解决,及时的发现问题的所在,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严重的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在商品房交付中,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对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争议是最大的。对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有所涉及并先后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全国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都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做了相应约定,但是由于消费者和开发商对于有关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以及各地实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设计的不严谨、不明确,从而导致此类商品房交付纠纷不断的出现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开发商有必要充分了解商品房交付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关系,并有效防止出现房屋交付时的法律纠纷。

法律背景:

1、何为《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五家对工程进行验收(即所谓的“五方验收“),验收合格后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商品房交付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其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同时,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但是在2000年,国务院和建设部分别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其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因此,在2000年后,房屋竣工验收已由原来的行政审批许可制变为备案制,房屋验收许可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之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消防法》第四十条、《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建筑工程在环保、消防、人防、规划方面的验收或许可也做了专门的规定。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商品房的验收实行的是备案制,验收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且也取消了所谓的综合验收。

3、商品房验收的程序

具体而言,商品房验收程序如下: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开发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开发商组织施工、勘察、监理、设计等单位等5家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在工程竣工前后,规划局、人防办公室、公安消防以及环保等部门对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进行专项验收。最后,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包括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等验收内容在内的验收情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发表于2014-05-13

看着是不是很复杂 如果你把这些看懂了 好房子也就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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